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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发展与森林法修改之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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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为了实现这一战略转变,必须大力发展资源的人工培育,生物基因技术也必将被广泛运用,由此会产生遗传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生物基因安全等新问题,森林法作为森林资源建设的基本法,必然要对此作出因应。 关键词:基因 生物技术 森林法 修改 199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基本适应了当时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生态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森林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尤其是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布后,林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活力,调整和理顺生产关系等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林业的客观需要,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用法律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家林业总局最近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在指导思想、林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的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方面予以修改和完善。在这许多的森林法修改背景中,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变化是一个重要方面,也得到广泛的重视。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这次森林法修改还必须高度重视生物技术发展背景。近年来,生物技术发展很快,遗传技术、基因技术得到广泛运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成了各国高科技领域争夺的热点,为此,美国、欧盟、日本等纷纷制定了21世纪的生物工程发展计划。在此背景之下,各国为了争夺和协调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利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土生态安全,签定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中国是这三个公约和组织的成员国。而林业作为生物产业或生态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会受到这些公约的重大影响,在修改森林法时如果不考虑这些公约的要求,则不管是林业产品进出口或林业生态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一定要遵照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有关国际公约,因应生物技术的发展背景,使森林法修改后凸现生态建设和生态安全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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