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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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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权制度是我国森林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本文以民法物权的一般法理为指导,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辨析了林权的法律涵义,并对它的法律性质、权利构成要素以及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重点探讨了我国现行林权制度的一些缺陷,并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变革建议。 关键词:林权 缺陷 变革 导论:林业与权权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则是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保护、发展和利用森林资源为主要经营活动,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为经营目标,兼具生态功能和产业属性的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来看,林业在提供多种林产品,推进山区开发、拓展就业机会、繁荣农村经济、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它是国民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 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角度看,林业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重要功能,由此,林业又被认为是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系中一个不可替代和基础性的社会公益部门。在强调林业生态作用的今天,林业是正外部性行业,森林或林木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属性 。 客观上,林业生产周期长,森林资源从培育到利用,往往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上百年时间。因此,有效的林权法律制度,对于激发人们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林权制度成为我国林业政策和林业法律体系的核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搞好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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