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林权用益制度研究
|
| |
摘要:文章着重于对林权的用益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从森林资源到林权再到森林使用权逐步引申,比较了森林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异同,并对森林使用权进行了分类研究,探讨完善我国森林用益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林权 森林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 通常认为,人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是通过两种形式来相互发生关系,一种是使用自然,即使用自然资源和各种自然条件,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等需要;另一种形式是保护自然,即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达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其中第一种形式即使用自然是最基本的形式。森林资源也是这样。 一、 森林资源的基本问题 1.森林资源的内涵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法律中对森林所做的界定不是纯学术性的,而是指法律可以调整的范围,这个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们认识的转变会有所调整,该条的内容较原来的《森林法实施细则》有了许多变化,如把微生物也包括在森林资源的范围之内。至于林地,在不同的法律中由于调整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意义也不尽相同。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林地是包括在农用地里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主要是从经济意义或者物权客体意义上使用林地概念,林地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土地的一种类型。而在《森林法》中,主要从生态意义或者环境权客体意义上使用林地概念,即把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其生存的非人类生命体看作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陆地生态资源——森林资源,而林地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森林资源的一种类型。因此,林地既是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资源,又是生态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具有双重法律属性。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