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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法义务本位的初步探讨

    摘要:森林法以何为本位关系着森林法能否真正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问题。从森林法的目的和森林资源的极限与分配来看,森林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我国森林法制建设以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义务为起点,通过权力、权利、义务的规定来保障义务的落实,这就是以义务本位的立法。
   关键词:森林法 义务本位 森林资源
   本位是一定事务的主体和中心,在一定事务关系中有多方关系,存在哪个是根本的,由谁决定谁的问题。法律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谁是主体,谁是核心,就取决于本位。本位是决定权利义务的出发点,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是权利决定义务或是义务决定权利。如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为出发点,则立法者首先考虑人们享有哪些权利,然后设计法律制度、原则等来实现、保障权利。本文认为森林法的本位是义务而非权利,以义务为起点来设计法律制度、原则等以保障义务的落实。
   一、从森林法的目的看森林法的义务本位
   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和人类活动的加剧,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和开发利用越来越多,地球上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和热带雨林越来越少,森林的砍伐甚至对全球气候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了威胁。保护森林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贫乏的国家,森林覆盖率、人均森林面积、人均木材蓄积量都很低,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变化的总趋势是:森林覆盖率开始上升,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持续增加,但森林资源的质量仍在下降,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正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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