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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林业立法与依法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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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林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林业建设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坚持依法治林的方针,把林业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中国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坚持依法治林,必须加快林业立法,制订林业立法规划,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消灭立法“盲区”。 为此 ,笔者就我国林业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 ,并提出完善、创新的建议 , 通过分析 ,寻求科学的立法方法,试图为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健全林业法律体系 ,实现依法治林 ,依法兴林 ,保障我国林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关键词:林业立法 依法治林 林业法律体系 一、 我国林业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发展很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毋伐树木”的禁令。以后历代的统治者都有保护森林的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中国虽然没有单行森林法律法规 ,但中央出台了涉及森林资源权属、保护管理、植树造林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如 1951年的《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等文件 , 1958年的《关于在全国大规模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61年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等。今天看来 ,这些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森林法律法规 ,在百废待兴的那个历史时期 ,扮演了“法”的角色 ,为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的林业立法工作进入辉煌的时期。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森林法 (试行 )》,这也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单行经济资源门类法律。 1981年 12月 13日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4年 9月 20日 ,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是4月 29日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了《森林法》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部分。2000年月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等。至此 ,我国的森林法律规范形成了基本框架 ,但建立和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也就显得极为迫切。国务院、各级林业部门狠抓了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的林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目前,国务院还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林业法规 。此外 ,原林业部制定发布了 6 0件部门规章 ,各省 (区、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也有三百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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