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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业管理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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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林业管理中,相关行政部门未严格实行依法治林是近年来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面对这种现象,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略显苍白。本文试从目前林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探讨在林业领域里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其构建。 关键词:森林资源 林业管理 公益诉讼 一、目前林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据报道:早在1998年,在未办理征用林地手续情况下,山西运城至三门峡高速公路工程违法占用集体林地161.68公顷,山西绵山景区旅游开发项目违法占用国有林地30.3公顷、集体林地4.14公顷。2002年5月国家林业局对山西两起违法占用林地大案进行了督办,但是两年过后山西省有关部门仍未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项目责任单位仍未依法办理征用林地手续。[1] 就这个案例来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占用林地者已构成违法,违反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占地征地者必须事先向林业部门申请审批取得用地许可的规定。而且就他们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而言,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件中违法占地者是一个焦点,还有一个焦点是相关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首先是林业部门未对违法占地者作出行政处罚,从用地单位违法占用林地,到对林地中树木的违法砍伐整个过程,相关林业部门都未对其采取措施,未制止违法占地者的违法行为。由于相关林业部门不履行职责,导致违法者更加猖獗。另外是人民检察院未履行职责,违法占地者已构成犯罪却未予提起公诉。最后是纪检部门尚未尽责,林业部门在如此明显的失责情况下,未给予严肃处理。这一切可归结为当地政府未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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