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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中“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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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的“权力寻租”现象,造成这种权力寻租的主要原因是森林资源的有限性、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森林资源的利用进行控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寻租空间过大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道德方面的失败和部门利益的争夺。权力寻租对森林资源和人类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同时也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则对我国的森林资源和林业行政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依法治理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寻租”,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权力寻租 林业行政执法 森林资源 行政许可 合理利用 科学发展观 一、 关于寻租的概念最早是由安·奥·克鲁格在1974年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首次提出来的,她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说:“在多数市场导向的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比比皆是。这些管制导致各种形式的租金,以及人们经常为这些租金而展开竞争。在某些场合,这种竞争是完全合法的。在另一些场合,寻租采取其他形式,如贿赂、腐败、走私和黑市。”①“权力寻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此为权力;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有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在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崇高的社会不胜任心,此时,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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