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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退耕还林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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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耕还林是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举措。自2002年我国全面铺开退耕还林以来,成绩斐然,但是仍然还有很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条例 森林法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森林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吸收二氧化碳、排放氧气的作用,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退耕还林能增加森林资源、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是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举措。自1995年以来,我国造林面积多在5000千公顷上下浮动, 成绩斐然。我国还于2000年9月颁布了《退耕还林还草暂行办法》,2002年12月又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加大退耕还林的力度,规范了对退耕还林的管理。 一、退耕还林及其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是360多万平方公里,西部地区约占80%,沙化土地的面积已是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2%,这些地方大部分都是集中在西部。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毁林开荒。 为了遏制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解决中西部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扭转长江、黄河流域水患灾害,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草)(以下简称退耕还林), 1999年8月,退耕还林开始在陕西、山西、甘肃三省试点,2000年3月试点扩大到了17个省(市、区)的174个县,2001年又进一步增加到20个省(市、区)的200多个县。经过近三年由点到面的试点工作,我国于2002年1月正式全面启动时,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已经扩大到24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在10年内完成1.1亿亩的退耕还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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