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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资源法上的权利与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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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并日益受到重视。基于森林资源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核心是权利,森林法律规范设置了一组权利,形成森林资源法上的权利群,是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重心。如何妥善配置这组权利,适当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协调好权利之间的冲突,既是森林资源法内部和谐性的需要,也是森林资源法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森林法 林权 权利冲突 权利协调 1 森林资源法设置的权利类型 1.1 森林资源法中权利的表述方式 法律的核心是权利,而权利在法律中的表述方式是多样的。森林资源权利在森林资源法中也有多种表述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一种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述的权利。例如,《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和集体对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以这种明示的表述方式表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经营使用权等。 一种是可以从法律的目的条款中逻辑地推演出来的权利。森林资源法上的很多权利,是通过森林资源法律的目的条款直接或间接地表述出来的。例如,《森林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从《森林法》的这一目的条款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实际上赋予了广大权利主体基于森林资源的环境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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