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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林业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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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业物权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林业物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革林业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林业物权 林权 采伐限额 收益权 处分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或表述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1]。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的就是物权的一些权利。在我国,这些权利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而林业物权,笔者认为泛指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物权的总和。如: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林木的抵押权等。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业物权的规定 (一) 关于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业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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