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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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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环境生态效益。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森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了初步分析。 关键词:森林资源 生态效益 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补偿法》 一、引言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早灾害严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森林的兴衰与生态环境的好坏密切相关。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6329.47万公顷,森林面积15894.09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24.88亿万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12.6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16.5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个百分点;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面积的1/5;人均蓄积量为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72立方米的1/8。我国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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