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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森林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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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国内外森林立法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对我国森林立法现状及不足作了简明扼要的评析,强调了完善森林立法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森林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森林立法 依法治林 生态环境 一、国内外森林立法简述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许多国家都重视森林立法工作。从世界范围看,在15至16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制订法规,重视林业保护。欧洲最古老的森林立法应为德国巴登州1448年发布的《林业条例》和巴伐利亚州1568年制定的《森林和林业普通法规》。 18世纪以来,西方各国工业迅速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增加,森林资源被破坏越来越严重。因此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森林相继开展森林立法。到19世纪2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全国性的森林法规。早期颁布森林法的国家有法国(1827年)、奥地利(1852年)、比利时(1854年)、日本(1897年)、瑞典(1903年)、苏联(1918年)、英国(1919年)和德国(1920年)。 每个国家制定的森林法都有自已的特点,但是,许多国家的森林法也存在一些共同的地方:第一,所有国家在森林法里都要求搞好森林更新;第二,把森林管理和营造防护林放在重要地位;第三,对森林土地改变为其它用地,加以严格控制;第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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