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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其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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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有效遏制滥伐林木行为的紧迫性 森林,是人类生存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覆盖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优劣的重要参数。我国目前全国森林面积、活立木总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20.06亿亩、117.85亿立方米和13.92%,但是我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和12%,森林覆盖率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强,而且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由于森林植被少,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沙漠、戈壁及沙化地面积已达168.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全国约有2.3亿亩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 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自1998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总数大幅度下降,但是滥伐“天然林”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特大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破获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比2000年同期上升22.24%,其中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同比上升了53.98%。 另据《中国绿色时报》2004年4月26日报道,国家林业局公布了2003年度全国林政案件发生、查处情况,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4个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36个单位的统计,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43.98万起,比2002年下降了6.0%。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滥伐林木案件、盗伐林木案件仍然是案件的主体,三类案件发生数量占案件发生总数量的77.6%。 局部地区甚至有上升趋势,例如,据新华网云南频道2003年12月6日报道,云南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2001年受理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4件,2002年7件,上升了75%;而2003年1至6月份已受理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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