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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资源权属、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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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晰的产权制度规范的流转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资源既实现生态效益又实现经济效益的要求,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权属、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森林资源的权属、流转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市场经济 森林资源 权属 流转 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森林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事属必然,而森林资源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于其自然属性的特定性及所涉及到的各种利益的复杂性,法律作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有必要对森林资源的权属、流转问题做出相应配套、完善的规定,从而为森林资源进入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并为森林资源既发挥生态效益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保障。 一、我国森林资源权属、流转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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