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森林公园与生态旅游法律问题探析
|
| |
一、我国森林公园与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1982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森林公园①——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我国现已有各类森公园870多处,其中国家森林公园292处。在陕西省宝鸡市举行的2004中国森林旅游博览会传出信息,作为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的秦岭,已经建成我国森林公园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年旅游人数近千万人次,旅游社会综合效益达40多亿元 ②。森林公园的建立,标志着以开展森林生态旅游③为主体的多种功能已经确立,森林不再是生产木材的基地。 林业部已于1994年初颁发《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7 年又发布了创建“文明森林公园”活动的通知,对森林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等有关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山西、湖南、贵州、广州和福建等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或条例,加上《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和《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的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森林公园和森林公园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然而, 我国森林公园是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因而,在我国加入WTO后,无论从 我国森林公园的管理体制还是从森林公园的生态旅游市场方面都存在有待完善或改变的地方。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