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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探析与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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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法医工作多年,对我国现行法医体制及由之带来的种种弊端和现有法医工作现状深感忧虑。我国现有的法医体制作为传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之一,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已日益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弊端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环节的公正。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法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我国现行法医机构与体系设置及运行方式 我国现行法医体制主要有三大系统四级机构共十二级,是各自完全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1.1 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 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工作系统分类,主要分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上述系统为相对独立的工作系统,其中的法医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具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公安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第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将受到检察院的审核和监督。检察工作是诉讼活动的另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法院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么采用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或者忽略检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而不予采纳。法院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最后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除法院系统的内部上级法医机构外,不受任何部门的专业审核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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