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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惜人才不应损害司法公正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可相应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同时学校应暂时保留其学籍,成立学校、家庭、检察机关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跟踪考察,并要求每月在校义务服务二天。考察期满后,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从“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的成立,到《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的制定,我们不难看出浦口区检察院在保护“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上的良苦用心,但问题的关键是,基层检察院是否有权作出这样的“暂缓不起诉”决定?这是不是对大学生的“法外开恩”?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种因“才”施“罚”的行为是否损害司法的公正性?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深地思考。
   首先,浦口区作为基层检察院,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起诉和不起诉,不能作出第三种决定。显然,这种“暂缓不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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