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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户籍制度的梯度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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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制度改革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十几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有新的突破,如1984年和1992年先后增加了“允许农民落集镇自理口粮户口”、“允许各地对前来投资办厂、从事经营开发人员有条件地办一些当地有效的城镇户口”等新内容;1996年在新启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异乎寻常地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户口类型;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试点镇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有权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些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认真反思我国的历次户籍制度改革,我们发现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没有实现居民身份的真正平等。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户籍制度不仅有力地强化了二元结构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具有明显差异的社会身份,而且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内部,也形成了若干不同的户口等级。例如,在城镇居民户口中,存在着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县属镇、一般乡镇等标示某种利益格局和社会身份的户口;农村户口也存在着因居住区位不同而产生的差别。而在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上,多数人却又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放宽对农村人口的迁徙限制,而较少强调实现社会身份的真正平等。现实情况是:大量农村流动人口并没有被户口管理真正钳制住。他们中有近44%的人常年居住在城市,完全从事非种植劳动;说不是农民,其户口身份却实实在在是农民,城市也并不按常住人口对待他们(注:丁元竹:《社会流动人口的新特点及其成因》,《内部文稿》1998年第21期。),他们自己也不认为自己是城里人。这表明,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放宽迁移管制;实现流动农民身份的真正转换,实现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真正平等,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但是回顾我国历次户籍制度改革,导致身份、权利、机会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着。例如,户口仍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联系在一起;在实施住房商品化、福利货币化、保障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同省区、不同市县之间不协调、难衔接、条块不统一的情况普遍存在;面对城市就业的严峻形势,一些省市采取措施限制甚至排斥农民工进城,形成了城乡劳动力有别的就业体系;人们在思想上还依然存在着城里人优于、高于乡下人的观念,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治标不治本的取向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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