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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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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笔者认为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笔者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既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而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体系迫在眉捷。 一、外部监督网络化 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体系其目标是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权不当扩张,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一)人大监督常态化。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监督体系的领头羊。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在以下几个领域还应当加强。 1、定期检查制。基于宪法授权,检察机关应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级人大在此基础上应设置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制度。此监督方式采用事后监督,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如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检查;侦查行为不当情况的检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 2、个案监督制。人大常委会对个别重大案件进行个案全程监督,是保障个案正确处理有效机制。现阶段,人大个案监督随意性较大,还没有形式一套法定程序。笔者认为一是要解决监督范围。针对检察机关查处重特大、有影响的要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行使监督权;三是要解决监督效果,对于人大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应将改正结果及时报告,必要时人大对相关责任人可行使质询、罢免权,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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