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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脑制作讯(询)问笔录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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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在各种案件证据材料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并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因此,有必要通过科技的手段提高笔录质量。 当前公安机关已经大量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办理案件、处理事件、信息查询等,但制作笔录还停留在传统手工书写的方式上。采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是解决当前基层公安民警制作笔录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笔录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唯一手段。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笔录完成后应交给被讯(询、盘)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签名、捺手印,办案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制作笔录要求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制作笔录一定要手工书写。 讯(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关键在于:记录内容全面、准确;程序合法;被讯(询)问人核对、签名、捺指印;两名办案人员分别签名、记录人签名。 因此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而且有关法律文书制作的标准或说明已经明确笔录是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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