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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警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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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规直至法律的地位明确各级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和职能定位 从事权划分和职能定位上,应当科学决断,做到各级都有所为有所不为。可否设想:在事权划分方面,将涉及国内安全保卫、边防管理、入境(国籍)管理、公安民警编制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称谓审批、公安高等教育、公安职业纪律制定作为公安部的事权。把开展反恐斗争、打击毒品犯罪、打击非法出入境犯罪、打击黑社会犯罪、打击跨国犯罪、犯罪资料管理作为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共同事权。把治安管理(包括人口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案件侦查作为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事权。在职能定位方面,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对公安部“指导、督促、检查全国公安工作”的规定,转变为公安部负责指挥全国公安机关;规划和制定全国公安工作的方针,进行宏观调控;建立全国性的公安科研机构和相关资料中心,提供有效的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协调跨国犯罪、毒品犯罪和跨省犯罪侦查。省地公安机关负责指挥本地区公安机关,建立指挥、业务指导、犯罪资料管理、技术支持等非实战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指挥指导和技术支撑,协调跨省、跨地市犯罪侦查;县级公安机关是战斗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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