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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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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是一种历史悠久并绵延至今的民意诉求机制。在封建社会,通过“击登闻鼓”、“邀车驾”等方式陈述冤情、洗刷冤屈的屡见不鲜。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上访给予了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种利益冲突所产生的新老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上访人数居高不下,赴京上访屡增不减。尤其是这一两年,涉法上访更成为了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焦点问题。 所谓涉法上访,有学者认为,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涉法上访的案件大多涉及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因此,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执法机关,不可避免地成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要部门。本文就涉法上访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谈点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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