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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告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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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告知是指执法行为涉及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时,法律规定由执法机关告诉当事人理由、依据及法律权利的一种活动。执法告知本身也是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不仅与特定执法行为的完整性有关,在行政执法中甚至影响到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执法告知在我国始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而作为一种必经法定程序则始于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及《刑诉法》的修订。执法告知在规范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一、公安执法告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告知。法定的应当告知情况多,有的常见有的不常见,结果一些使用频率不高或者承办民警承办该类案件不多,不知有应告知情况时出现不告知。 2、告知不全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要告知的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告知的内容。《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践中,在行政处罚中往往只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而将不服处罚的诉权或者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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