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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放火罪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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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已经着手放火点燃对象物,但没有点着,该如何处理?行为人点燃对象物使其独立燃烧,又主动将火扑灭,该如何处理?正确认识这类问题,才能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所有将危险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将放火罪分为两种类型:即将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已经造成了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的实际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并将它们分列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之中,分别规定了完全不同的法定刑。这样,就产生了以下问题,即上述以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和以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条款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中,有两种对立见解: 一种见解认为,二者之间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即以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基本犯,而以发生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结果加重犯。这种见解是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 另一种见解认为,二者之间是未遂犯与既遂犯之间的关系,即以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未遂犯,而以发生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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