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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工作中的人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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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执法为民的举措之一,是坚持人性化执法办案。但这一理念和行为的确立,与尊重、保障人权是分不开的。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类精神价值。离开了人权,人类就无法有尊严地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我国司法工作包括公安工作一直重视人权,并把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作为己任,进入新时期以来,人权工作在公安机关受到了空前重视,维护人权的法规和措施越来越多,捍卫人权的意识和行动越来越自觉。 但由于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同属于初级阶段的原因,人权状况在我国,包括公安机关在内,未能得到更好的尊重与维护,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法律至上观念不强,执法犯法;特权思想严重,我行我素;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群众观念不强,侵犯群众利益严重等。 要改变公安工作在人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抓好人权知识和观念教育。维护整个社会的有序、有效运转,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属,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权利,是人本身具有的权利,必须受到基本的尊重。当然,考虑到人权的普遍性,在维护人权过程中,必须坚持和强调一般性与特殊性、权利和义务、集体和个人等人权关系的统一。也可以理解为,人权是相互的、有条件的。鉴于公安机关内部关于人权方面的法律人才不多,可以考虑从外部聘请专家、学者为民警授课,在民警心中灌输并树立这方面的道德含量,从而激发民警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进而通过规范道德行为,确立民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并使其成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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