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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执法的辩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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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尊重保障人权理念的逐步深入,立法司法活动与国际接轨,司法人性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不少地方司法机关瞄准人性化执法这一目标,大刀阔斧地出台了名目繁多的改革措施。基于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人性化执法做一个理性的解剖。 一、公正高效是人性化执法的首要选择 所谓司法人性化,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犯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之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笔者认为人性化执法的根本内涵在于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公正是司法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司法工作的快捷高效保障公正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是体现另一种的“公正”,程序公正。而公正司法正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人性化执法的根本体现和首要选择。只有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是司法机关的最大、最根本的“人性化执法”。如果司法不能保持其公正性,也就无从谈及所谓的人性化执法。执法枉法或超期羁押,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大的关怀,也是徒劳无益。因此,司法机关最大最根本的“人性化”,就是维护公正,而不是舍本逐末,搞华而不实的“人性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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