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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立案监督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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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实现。为此,本文拟从刑事立案不实的原因着手,分析和探讨立案监督的难点,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立案不实的原因 刑事案件立案不实,是多年来客观存在的问题。虽然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立案不实的发生,但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片面强调发案数和破案率。刑事案件发案数和破案率,无疑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指标。但是,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导,片面强调较低的发案数和较高的破案率,并将此作为衡量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好坏的绝对标准。很明显,为了“有效”降低发案数,一些案件被人为不立;为了“有效”提高破案率,一些案件“不破”则“不立”。 (二)立法不完善,具体操作规范性不强。《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但在《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中,有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概括性规定。由于司法解释不能完全到位,办案部门及人员在受理一些案件时,可能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这就必然出现一些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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