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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被忽视的错误羁押

   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身患严重疾病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后也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并依法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传黄某到案审查是否续办取保候审手续,结果犯罪嫌疑人黄某经法院二次传讯均没到案,且疾病已经基本治愈,为此法院要求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当即决定解除对黄某的取保候审,法院随即以检察院已经解除取保为由将黄某送看守所羁押。针对法院这种制作逮捕决定书就将人羁押的做法是否合法,检察院是否要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呢?对此有二种观点:
    观点一:该羁押没有错,法院不必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原逮捕决定。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同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做出两次逮捕决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制作出两份逮捕决定书。
    观点二:羁押程序错误,法院需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交由执行机关执行,以重新制作的《逮捕决定书》为法律依据关押犯罪嫌疑人。所以必须及时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理由:1、逮捕、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逮捕的强制力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了,逮捕的羁押效力终止,被取保候审的强制力取代。这时候如果只是解除取保没有变更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就没有强制力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了,因此又发现该犯有逮捕必要,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会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第3款应当重新办理逮捕决定书的规定;2、解除取保候审的2种法定条件:①《刑事诉讼法》第58第3款“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②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显然,本案件解除取保是属于第2种情形。检察院做出解除保候审决定是基于法院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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