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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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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能否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检验公安工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安机关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不作为”是我们每一名公安民警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不作为”不仅损害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更重要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就是渎职,玩忽职守,应受到刑罚惩罚。 所谓“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称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 的人身安全、消防人员在值班期间见火不救等法定职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㈡项所规定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㈢项所规定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都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明确表述。行政不作为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有两种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里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间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经相对人多次申请,仍然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履行,但拖延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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