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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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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特别是一些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如受贿案、强迫交易案、自诉轻伤害案等,证人证言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证人推翻自己原来的证言,作出与之相反的陈述。这一现象的普遍出现,影响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因此,如何判断翻证的真伪,刘’刑事审判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例如侦查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查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胁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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