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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盗窃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得多次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本权。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隐蔽的手段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增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并不以行为人实际掌握控制了该财物为必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直接故意, 即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对公私财物的窃取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一)若行为人将盗窃的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是以盗窃罪论处还是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笔者认为,对此应在理解刑法规定的破坏公私财物罪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处理。所谓破坏公私财物者,是指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毁坏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务(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罪主观上应为故意 ,所侵犯的客体为财物所有权及其本权。它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盗窃罪主观上是为了占有公私财物;而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只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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