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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权力的亲和性与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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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政治意识、制度和政治行为等层面。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对敌对势力进行专政。在行使公安权力的警务行为上,始终具有亲和性和强制性,这应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要履行好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切实弄清公安权力的本质特征、构成等原则问题。本文试图从剖析公安权力的角度出发,认真理清公安权力的内涵与外延,以便科学理解、运用和行使公安权力,全面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一、公安权力问题的提出 公安权力又称警察权,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安(警察)部门依法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权力。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同一的社会形态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公安权力(警察权)行使中都会遇到不同情况和具体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是属于政府序列的一个特殊行政部门,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相结合的具有武装性质的专业机关,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公安权力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行政权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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