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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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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厘清了监听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之后,认为应将监听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监听虽然存在与保障人权原则的碰撞,但监听与保障人权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权衡利弊,监听仍有其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价值。文章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并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监听立法的粗略构想。 电讯科技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人们依赖于现代电子通讯仪器,享受着异地传达信息的快捷。而另一方面,现代通讯工具也同样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并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面对这种形势,监听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技术侦查手段而逐渐被广泛地应用于刑事侦查中。然而,各国宪法均普遍确认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碰撞与整合中,对监听的法律规制相应地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上一个重要的课题。由于在这一崭新的领域内,刑事诉讼法学界介入时间不长,深入不够,使得监听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和具体操作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和争议,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监听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加以厘清,并就争议的焦点及我国的监听立法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监听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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