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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犯罪的法文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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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社会,“服”是统治者对于属于臣子和治下百姓的关键性要求。案狱诉讼中,当事人“辞服”与否是审判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因此,刑讯是合法的诉讼方式,审案者把刑讯当作主要法宝。今天的社会,自上而下要求服从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消除,要求被告人“坦白”的国家刑事政策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都使得司法人员形成深固的要求犯罪者“认罪服法”的观念,并因而重视对口供的获取。不用刑审判是古代的诉讼理想,在今天应该是诉讼原则。变司法人员的统治观念为服务观念,把司法工作对“威信”的追求转变为对“公正”的追求,应该是防控刑讯逼供犯罪的当务之急和有效途径。 刑讯逼供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已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法学界展开了对刑讯逼供问题的激烈讨论,分析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以寻求救治之方。一些论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缺失是产生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主张通过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一些论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主张取消这一刑事政策;一些论者认为刑事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技术手段不高是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主张提高刑事侦查人员队伍素质。这些分析都很有可取之处。我们的刑法已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犯罪者受到严厉的惩治,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现象却有较高的发生率,这不能不说是个相当令人困惑的问题。显然,仅仅用“以权谋私”、“素质不高”或“不尊重人权”等来概括说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不够的,刑讯逼供应该有更为复杂的产生原因,也应该寻求多方面的对策。本文不拟对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作全面的考察评述,只打算从一个特殊一点的角度——法文化的视角——对刑讯逼供犯罪问题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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