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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监察保护职能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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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监察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新时期,在公安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群众对警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越来越重的情况下,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履行对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职能就显得愈发重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正确履行其保护职能需要自身和全体民警乃至全社会的正确理解。 首先,保护是责任。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自己的职能和责任,做好了是尽职,做不好是失职,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事。这是观念上应该明确的。长期以来,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中,的确存在监督多、保护少的问题。对群众的投诉重视,对被投诉、被调查民警的合法权益忽视,特别是对经查失实的或者被诬告陷害的民警,如何为他们消除负面影响,帮他们通过法律或者组织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想得不多,做得不够。据了解,上海市公安局已经成立了警察权益保护委员会,这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无疑是有好处的。 其次,保护不是“护短”。在我们以往的思维定式中,一提到保护,往往就与“保护伞”联系起来,不论对错是非,都把它当成“自家的事”、并按照“家丑不可外扬”的游戏规则去套,这是不对的。公安纪检监察工作的保护职能是指组织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民警的不正当权益都不受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过有的领导对部下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味袒护、放纵,结果部下受到更加严厉处罚的先例。用辩证的观点看,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早发现、早纠正,也是对民警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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