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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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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论文】近年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阻碍、受侵害事件层出不穷。据统计,仅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发生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事件800余人次;2004年1至8月,北京交警被打、被撞51起57人;2004年3至8月,南京市发生近150起袭警事件。2003年一年,全国共有476名警察因公牺牲、6076名警察因公受伤,平均每天有1名多警察死亡,近17名警察受伤。可以说,警察执行公务受阻、受扰、甚而受侵害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警察执法、影响社会秩序的一大问题。与此种形势相比,我国在警察执法保护的理念上还存在误区,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制度。 许多人认为,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主要是保护警察个人,是为了保护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对警察执法提供法律保护的原因或者说主要原因不是为了保护警察个人权益,而是保护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所代表的法律权威,保护警察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 (一)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是维护警察执法所代表的法律尊严 法治国家中,法律赋予警察权力,对违反公共法律秩序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警察则依法履行职权,以保证国家社会的安定。法治理念下,个人不服从于任何个人,但却必须服从执行公务的警察,因为警察虽然由个人担任,但在执行公务时,在穿上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时,他已进入到法律程序,受法律之命执行法律,代表国家威严。服从警察并非服从个人,而是服从于国家法律;反过来,对执行公务警察的蔑视、攻击,也不再是蔑视、攻击个人,实际上是蔑视法律威严,攻击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因此,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不是维护警察本身,而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是恢复公共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 警察行政是最主要的干预行政,目的在于依法惩戒违法人员,以恢复被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因此,警察执法时,法律赋予其相关的实体权力来实现这目的:如特定情况的处置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等。如果警察执法公务时任何人可以藐视这些权力的话,那么警察的执法目的———恢复受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就不能达到。如交通警察为疏导混乱的交通发出种种疏导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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