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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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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毕业论文】所谓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是指在实行执行权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以强化执行机构的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为重心,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身份变更为执行法警身份,同时实行准武装性、半军事化管理,以建立高效灵敏的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对此,笔者所在的山东省高密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符合执行基本运行规律,是解决当前执行被动形势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深化执行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大量行使的是实施权,具备职权性、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是执行权的常态表现,只有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处理案外人争议等少数情况下,才体现出被动性、中立性和当事人主义等特点,属非常态表现。从其运行过程看,三权运行如同骑一辆自行车,两轮(执行命令权与实施权)运行是其最迅捷状态,如果运行中出现问题则需另支一点(执行裁判权)平衡,“修理”完毕后继续运行。因此,执行权“三权分立”是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执行命令权、实施权属行政权,是执行权的主体、本质部分,执行裁判权属司法权,是执行权的辅助、制约部分,警务化的改革对象主要是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实施主体是负责执行实施权的部分执行人员,其实质在于执行实施运行机制的警务化。 二、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当前执行工作的严峻形势呼唤警务化改革。近年来,执行工作经过不断改革虽有很大起色,但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良性循环目标。实践中,一些法院试行法警大队搞执行,一些执行不了的案件,转交法警大队后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抗法事件明显减少,实践证明,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2.执行实施主体身份错位制约了执行功能的发挥。当前执行实施主体的身份是法官,这与其行使的执行实施权性质存在明显冲突:(一)职权运作冲突,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其基本运行方式是开庭——合议,执行实施主体行使的是行政权,其基本运行方式是强制——交付,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二)职权结构冲突,法官居中裁判,原、被告平等对抗,而执行实施主体具有单方倾斜性,执行中直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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