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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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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 临时禁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免受继续侵害,预防难以弥补损害的发生。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适应入世需要,我国新修定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这项强制措施。同时,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项司法解释对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但总体而言,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于把握和操作。为准确及时地对当事人的禁令申请作出审查决定,我们拟对临时禁令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几个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对人民法院审理禁令案件有所帮助。 一、对“胜诉可能性”的认定 是凡实行临时措施的国家,法院衡量是否发布临时禁令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即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有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极大可能性,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体诉讼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从英美等国判例来看,法官评价是否发布临时禁令的因素很多,但主要为两点:即申请人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而这两项条件中,首先必须考究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对“胜诉可能性”的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申请人需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申请人已实际胜诉。其理由在于我国新修定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诉前临时措施规定的条件均是“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则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他们认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已经确定申请人所面临的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则必然会得出权利人已经胜诉的事实和结论。二是申请人无须证明其肯定胜诉,而只需证明有胜诉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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