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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责任的构造机理与适用——以会计师民事责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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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论文网】 一 专家责任及其延及的范围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liability),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因其疏忽或过失而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专家责任具体是指律师、公证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在从事服务时存在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问题是,专家责任的概念在法律制度上并没有取得一致认同的概念。有人仅在违反契约的责任的基础上使用专家责任的概念,也有人在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使用专家责任得概念,更有人在契约责任和专家责任的基础上使用专家责任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专家责任还是一个并不十分确定的概念。本文所称专家责任,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专家责任为专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责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专家有失当行为致人损害后的赔偿问题,其所关注的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专家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专家因其行为的不法性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属于专家责任。专家因为其执业的特殊性,受政府(包括专家的自律性组织,诸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的管束,并规定有诸多确保专家的职业水准和职业稳定的制度,专家对此若有违反,将受到政府乃至专家的自律性组织的相应惩处。专家执业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律性组织的章程或者执业准则的规定,政府或者专家的自律性组织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将追究违法的专家的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律师法》第44条所规定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违法的律师执业行为的处罚。专家因其行为的不法性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与专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无关。 其次,专家责任为专家应当承担的过失责任。专家有失当行为致人损害的,其主观心理状态有无过失、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等多种状态。专家无过失致人损害,并不承担民事责任;专家有过失、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专家责任的核心内涵是专家违反其所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即在执业时存在疏忽或者懈怠,专家故意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专家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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