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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 ——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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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传统“无讼”诉讼理念的形成机制在于国家与民间的互动:上层文化人士创造出一大批凝聚着儒家和谐政治理想的“无讼”文化产品,这批产品经过下层文化人士以戏剧演出、说书等方式将之推到普通群众的面前,使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对之产生一种价值认同,再加上乡土士绅的努力,儒家“无讼”的诉讼理念终于在民间社会生根发芽,成为了我国的传统诉讼理念。 关键词:“无讼” 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动 文化的民间传承 政治理想 认同 治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一般都认为“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一大特色,并就其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作出了相应解释。这些解释大多从宏观层面展开,在解释历史发展脉络时有明显价值,但在具体探讨“无讼”原因时却颇感牵强。鉴于此,笔者试图对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和延续尝试另一种探索。 一、传统解释之困惑 我国学者在解释传统社会“无讼”观念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条路径。首先是张晋藩先生的解释。张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讨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问题,并将之归结为三个根源: 第一,是中国古代的社会根源。中国古代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形成了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很少流动,再加之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纠纷很少诉诸法律。 第二,是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根源。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反对讼争,结果导致诉讼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日益变成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 第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根源。封建专制国家对秩序和稳定的诉求抑制了诉讼的扩展。 另外,张先生还认为,“无讼”之所以在司法中有广泛影响,百姓之所以厌讼、贱讼,还有一个就是讼累。[①] 其次是范忠信教授的解释路径。范忠信教授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中把中国传统诉讼理念诠读为“贱讼”,并指出贱讼的三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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