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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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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年论文】中国的社会改革已经迈出20年的步伐。改革的策略化取向已经将中国的改革推向一个尴尬的境地:要么打破这种人们已经习惯的策略化思路,而从战略性高度对中国改革进行整体筹划。要么在策略化的进路中继续盘桓,维持消防式的被动改革局面。从前者说,对中国的社会政治改革进行整体筹划,就需要从政治体制的改革着手。从后者讲,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就必须忍受不间断的改革阵痛,并在循环式的改革中时时医治改革滞胀症。这显然不是中国人所愿意的。因此,从前一种思路出发,找寻一条以政治体制改革突破改革僵局的思路,就成为改革的必然取径。这便将人们的思路引向宪政政治的建设问题上面。现代政治史表明宪政是现代国家正常的政治活动的基本保障和基本形式。而宪政的根据,则有实践与理论的双重理由:一方面,宪政在实践上不是源自于政治家的个人爱好或偶然取舍。它与大型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展开的现代政治所必然具有的规范化要求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宪政是现代政治思想运思主流的必然政治制度要求。自由主义的思想主张作为一种制度兑现,只能以宪政的方式落定。从这种视角考察中国当今的社会政治改革,自由主义与中国社会政治改革的宪政取向的紧密关联性,就凸显而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政”已经归于失败,在两种宪政文化的较量中,立于规范基石上的西方现代宪政与源于批判的杜会主义宪政,具有一个向规范宪政回归的必要。其次,在勾画自由主义与宪政政治的紧密关联的基础上确立中国宪政改革的基本座标和基础结构。本文拟在这种思路中,对于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的关系进行一个规范政治学的陈述。 两种“宪政” 从声言为“宪政”并且具有典型的现代性特徵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存在过两种宪政设计模式:一是自由主义宪政设计模式,二是社会主义宪政设计模式。[1]这两种宪政设计模式的对峙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对峙,不仅仅只是历史己经显现而出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世界与社会主义世界的长达近50年的“冷战”。[2]而且也通过社会政治理论的系统阐述加以了自觉的对峙性叙述。[3] 尽管我们指出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设计与传统社会主义的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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