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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及其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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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论文】内容摘要: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在世界上广泛推行,是当今最流行的一个税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收入分配的变化;由入向居民个人倾斜并呈累进态势,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这种变化表明,居民已成为巨大潜在的税源,而收入差距的扩大又使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要性日益迫切。另一方面,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关。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建立一个设计科学、规范合理、调控力强的个人所得税已成当务之急。本文试从三种所得税制模式的优劣比较入手,结合国内外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及其模式的选择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调节收入分配 综合制 分类制 混合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①,最早始于英国(1799年),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因其具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全配的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基本发展轨迹有三:一是由战时的临时税发展为现今的经常税、主体税;二是由分类课征制到分类综合课征制再到综合课征制;三是从侧重收入目标向侧重于调节目标再向侧重于效率目标的演变。具体到某一国家,这一演进的阶段、进程各不相同,是由各国特定时期所需解决的主要矛盾来决定的。如所得税创始时英美等国主要是解决收入问题(战时经费),两次西方世界性经济危机间侧重收入调节目标的实现(以高度累进为特色),而当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税制变革(包括从里根总统到布什总统的改革)则是以追求效率目标为首选。对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中的中国来说,地区差别、城乡差异、分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是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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