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 怎样给行政行为设计正当的程序
| | 司法制度论文[内容提要]本文涉及法律程序设计的司法制度论文几条主要的司法制度论文法理是:程序是对行为进行控制的有效方式;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至少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围绕“权利-义务”来设计程序的基本制度;不同的行为应当有不同的程序,对程序固有的弊端给予理解和宽容。此外,还涉及:程序中强调效率是有条件的,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听取对方意见与必要的回避;根据行为涉及的实体利益的重要程度、影响的大小来决定程序的繁简;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本文将结合行政程序的设计来阐述或论证以上关于程序的法理。 一、行政程序通过什么实现权力控制 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是行政程序的实质是什么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对法律行为的抑制。法律程序是针对法律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行政程序是针对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包括行政主体行为与相对人行为),特别是针对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要求,它是行政程序功能的重心所在。行政程序的实质可概括为: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它不同于直接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来控制行政权力。现代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方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1」认识行政程序的这一实质,需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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