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
| | 法学法律 论文下载行政诉权是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学法律 论文下载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得到公正裁判权。它是对公民独立人格的法学法律 论文下载肯定、是对公民与政府新型平等关系的确认、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行政诉权应当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和其它诉权一样是一种反抗压迫和专制强权的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宪法所保障。然而在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却存在着很多困难,使行政诉权的功能无法达到。 一、我国行政诉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权的行使重于行政诉权的设定,行政诉权的实现重于行政诉权的宣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可谓困难重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方面的原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行政诉权的实现与其有直接关系。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权实现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某些行政案件,法院不敢审理。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从实际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看,这种独立审判权往往是不独立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由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和法官的选任晋升管理制度充满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使得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干预也就在所难免。尤其是一些比较敏感性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敢受理,如农民负担案件、计划生育案件、土地征用案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等。而且一些地方党委、人大的个别领导对行政审判横加干涉。行政机关本身利用本系统掌握的人、财、物的审批权,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施加压力,以如果败诉就对法院工程建设、人员待遇、车辆申请等给以种种限制为要挟。因此,一些法院的领导及行政审判人员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畏难情绪,从而对行政案件不敢受理、不敢判决、不敢执行,认为开展行政审判会搞坏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影响个人及法院的各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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