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审判的基本立场
| | 法学论文网立场问题从哲学的法学论文网角度看,就是一个人观察事物、判断是非的法学论文网基本视角问题。立场不同、视角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当然就会有异。同样一个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认识和落实该项制度,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迥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同样是执行行政诉讼法,一些案件有的地方能够受理并作出令人信服、合理合法的判决,而在另一些地方同类案件连受理都是不可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十余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第二部法律解释也都实施一周年了,时至今日,可以说关于行政审判的立场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思想并未统一。 关于行政审判的立场问题,在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之初是非常明确的。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出现就是为了限制和制约行政权,若不是为了控权的需要,行政诉讼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家不能没有行政权,而行政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使整个社会保持持续的秩序、稳定和发展状态;同时由于行政权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权的滥用将会对社会成员合法的权利造成侵害。正因为如此,国家在认可行政权存在的同时,要对行政权给予必要的控制,行政诉讼制度正是控制行政权的有效制度之一。然而,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法立法中的妥协性,使得原本清楚的行政审判立场问题变得模糊了。《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和监督”的并列,将行政诉讼制度的控权性质淡化、模糊了。人民法院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时候,不单纯是站在监督者的立场上,同时也要站在与行政机关一样的国家机器的立场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和变更判决是监督,维持判决就是维护。其实质是人民法院在行使行政审判权之初就已经与行政机关站在了一起,原本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变得更加微不足道。行政诉讼最基本的控权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3252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