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界定
| | 法律论文范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论文范文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法律论文范文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司法机关应受到行政行为不法侵害或不利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审查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对相对人因不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的法律制度。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度与起源于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许多共同特点,两者的实质和核心都是通过审判式程序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相应的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在我国,司法审查与行阶诉讼通常被视为同一制度,司法审查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司法审查机关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作出司法裁决的权力。司法审查范围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影响司法审查范围界定的相关因素 司法审查制度是与一国的民主政治和宪政体制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制度重要方面的司法审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公民、法人的关系。因此,司法审查范围绝对不是法学家或者立法者凭空想象的结果,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必然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政治状况和宪政体制。民主政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在实行民主政治制度最早的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足以证明这一事实。虽然在古罗马、古希腊已经出现近、现代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历史胚胎,但是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中,君主独揽国家大权,他既是立法者、执法者,又是法律监督者,君主之下的官吏只需对君主负责,而无须向“子民”有所交待。在这种政体下,不可能产生分权观念,更不可能建立权力制?约制度,当然也不可能建立作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范围也就根本不存在。在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初期,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当有限,随着‘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扩大。在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国家当中,由于各国的宪政体制不同,对待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态度不-样,界定司法审查的范围也有较大的差异。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平衡、互相制约其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是比较宽的。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根据宪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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