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程序法治化
| | 法律援助论文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法律援助论文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法律援助论文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4839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