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非典”时期医疗机构准行政的职责
| | 行政法论文在“非典”时期必须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法论文属性进行准确界定,明确其权力和义务,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卫护广大人民生命健康,在党和政府的行政法论文统一领导下与全国人民一道战胜“非典”。 一、“非典”时期的准行政主体 医疗机构在平时属于公益机构、事业单位,但在“非典”时期必须确认其准行政主体的属性,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理由如下:首先“非典”时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在这个特殊时期内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围绕遏制“非典”这一中心任务进行,凡是有利于遏制“非典”,救治人命的措施都必须立即采用。赋予医疗机构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主体的职权,有助于医疗机构更好利用国家行政权完成遏制“非典”救助人命这一艰巨任务。其次从行政主体产生的途径看,有法定的行政主体也有授权的行政主体,医疗机构具备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条件:它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工作人员,具备进行技术鉴定和技术检查的条件,符合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最后任何一个机构的权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赋予一些不具行政权限的主体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也可以剥夺一些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尽管医疗机构在正常时期并不具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在“非典”的特殊时期,国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使医疗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成为准行政主体。这样医疗机构在“非典”时期通过法定授权就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公益机构和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享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准行政主体,医疗机构的职责必须根据其在“非典”时期的双重属性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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