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
| | 国际法论文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际法论文命题里,依法执政是根本,依法立法是前提,依法行政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建立和发展依法治国的国际法论文真实前提,必须检索和反思中国立法,对行政领域的立法进行全面检讨。重申立法有限的基本理念,实现对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破除立法“本位”思想,确立立法平衡思维,摒弃法律万能观念,克服立法膨胀现象,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明确程序立法方向,树立正确的法律制度的秩序观,维护立法统一和法律稳定,对于通过立法促进制度文明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有限 平衡思维 立法膨胀 程序立法 立法秩序 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民社会呼唤法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国家推进法治。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引人注目。中国的法治化需要一个根本、一个前提、一个关键和一个保障。执政是根本,立法是前提,行政是关键,司法是保障。[1]世界各国普遍将司法视为法治实现的最终屏障。但中国司法的独立、自主和中立还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艰难以及越来越受人关注的司法腐败,甚至让一部分人对司法能否担当保障法治的重任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信心;十几年来,政府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状况有所改善,但行政的专横和随意远没有根除。法治的一个主要标志是法律规束住行政权。人们对法律能否施展出规制住桀骜不驯的行政权的能耐仍心存忧虑。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将目光聚焦在行政和司法领域,将法治的希望寄予行政不再专横、司法能够公正。尽管近几年来,人们已经开始在价值意义上论及法的善恶,倡言制度文明,但相对而言,立法是人们最少考虑的领域。这并不意味着立法不存在令人担忧的问题。实际上立法领域存在着若干误区,比如,立法不受监督制约的误认,讲求“本位”的立法思维,推崇“立法万能”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立法无序和僵化的法律稳定,等等。[2] 立法上的这些误认、思维、观念和倾向以及它们导引的立法实践足以形成一个虚假的法治前提,使中国社会远离法治。走出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立法上存在的种种误区,建设和发展真实的法治前提,对实现行政法治化和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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