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 |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摘 要:对行政许可中存在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限制,以防止行政主体利用职权进行寻租活动。可以采取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从程序上保证对行政许可中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自由裁量权。有必要建立事后救济制度以防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 党的十五大确定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了最高法律-宪法,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需要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实际权力大、机构多、人员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大。因此,依法行政是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按照严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有个人自由,[1]即行政主体完全无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却广泛存在并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对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的事实和意义的追问会影响对“依法行政”问题的重新认识。“法律终止之处,乃是自由裁量权发轫之地”[1]的事实,进一步说明了对自由裁量权研究意义的重大。本文试以小见大,讨论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期望对依法行政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对行政许可中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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